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审判研究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8-28 22:31) 点击:1137 |
信用卡:天使或魔鬼?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审判研究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251.9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5.34亿元,增长71.86%。业内人士认为,新增信用卡逾期中有不少是企业主为还贷而透支。透支信用卡如果不能及时还款要支付高额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恶意透支还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期银行纷纷加大清收力度,一方面提出了“限时减免”的优惠,另一方面也纷纷启动了对恶意透支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债务人方面,也是一边跟银行就还债讨价还价,另一方面也提前“分享”如何应对刑事调查。以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展开: 一、案例简介 2008年8月2日,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申请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后李某某持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1月20日,李某某累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68.04元,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7323.47元。期间,农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李某某追缴,但李某某一直拖欠未予还款,并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缴。 2013年11月13日,李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被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了上述欠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已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 三、法律分析 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方面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六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四、律师观点 认定透支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不能机械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既要看实行行为过程中的事实,也要考虑实行行为前、后的事实,否则容易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扩大刑事打击面。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客观事实: 1、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若持卡人故意隐瞒真实的住址、联系方式、提交虚假的工作证明或工资证明、填写虚假的申请资料等申领信用卡的,则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2、透支款的用途和去向。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款项后,往往连续、大额、频繁套现、透支,可能进行挥霍、购买奢侈用品或者携款出逃。 3、持卡人透支时的经济偿还能力。如持卡人无经济偿还能力而大额透支,或持卡人有经济能力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却拒不归还,说明其为恶意。 4、持卡人透支后有无还款的行为及还款的金额和次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往往自始便无还款的打算或意愿,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不管不问,连续刷卡,直到银行停止支付为止。 5、经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对持卡人因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应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约定还款,视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行为人是否有突发情况超出预期。如果透支后经济状况发生急剧变化超过行为人的预期而一时无力偿还、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应为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视为善意透支,且为善意透支中的不当透支,属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 当然,对上述诸情形,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方面要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对行为人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让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另一方面要应查明整个事实的前后经过,再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行为人的辩解,以做到不枉不纵。 五、律师提示 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条件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各地法院对信用卡透支是否‘恶意’的认定标准差别较大,司法机关并未完全贯彻无罪推定的刑事审判原则。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往往被认为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各持卡人应理性使用信用卡,避免陷入信用卡诈骗的泥潭。司法机关应正确区分信用卡透支行为的善意和恶意,依法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 作者: 张文斌 律师 日期: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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